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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对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纠纷 2019-07-01 08: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无需续签合同。本人没有验证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女职工生育的,依法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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