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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人员有护理费吗?一个人一个月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6-15 12: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
    五十、百分之
    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从以上规定的精神看,护理费应当随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而上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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