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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养孩子,怎么不违法,谢谢,怎么能保护自己

离婚 2019-06-07 14: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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