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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A派遣至B单位工作。A拖欠我数月工资,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胜诉。A不服判决,起诉我至法院,起诉理由是“其仅代B单位向我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其不应当承担向我垫付工资的责任”,答辩状如何反驳A?

劳动仲裁 2024-08-25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A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签订方,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A公司起诉理由不成立,因劳动仲裁已裁决其应支付工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您工资被长期拖欠,影响生活。
  • 针对A公司的起诉,您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1、委托律师代理,进行专业法律答辩;2、自行准备答辩材料,强调劳动合同关系及A公司支付工资责任。选择时应考虑个人法律知识和时间精力,专业律师代理可能更有保障。
  • 辩可围绕以下几点:1、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指出A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3、强调劳动仲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4、反驳A公司的起诉理由,阐明其作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具体操作包括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出庭应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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