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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同一借款人能否对应多个借款合同

债权债务 2019-06-24 1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借款抵押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主从合同存在如下关系: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不一定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无效。
  • 根据你的陈述:
    1、由担保法理,《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作为从合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本身不能设定债权债务,只有在所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发生借款法律关系时,才自动根据约定为该新发生的借款法律关系提供担保。
    2、就本案,在法院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房产进行查封后,由于查封的房产原则上是不能提供担保的,因此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房屋查封后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从法律上已无法再继续提供最高额担保,作为银行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不能再跟据《授信额度协议》继续提供贷款,因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在该房屋上继续设定抵押的条件不复存在了!
    3、虽然担保房屋被查封了,但银行对担保房屋查封以前与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仍应享有抵押担保权利,因为该房屋在被查封之前依法可以提供担保,该部分的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因此法院在强制评估、拍卖该房屋后,应当优先偿还银行该部分的抵押债权,然后才能执行给申请人,如法院拒绝你行该部分债权的优先偿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如法院拒绝你行对房屋查封以前借款合同的优先权的,你行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阐明你行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予以维护;同时,你行应及时通过相关渠道与该法院的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取得联系,使他们了解案情并求得他们的支持,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你行的合法权益。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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