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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货物被托运部运丢了,现在只说赔偿十倍运费怎么处理

争议解决 2019-05-15 21: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
    1、你与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2、如果单位关于邮寄货物的操作规程要求必须“保价”的,而你没有保价,你的过错是明显的,你应当承担单位的行政处分以及经济赔偿责任;
    3、如果单位没有上述规程,单位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而不是具体的工作人员。
    4、根据案情,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由于货运站的过错,导致货物丢失,而货运站不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所以你公司完全可以要求货运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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