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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取保候审办案单位不应该把扣押物品返还吗如身份证银行卡手机

银行 2019-06-25 15: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  如果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原有的身份证,依法也应扣押。  法律链接:《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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