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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宅基地院内自建厢房算是违建吗?当地有关部门给做为违建处理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9-05-30 08: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违建的处理一般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罚管理,村民发现有违章建筑的,向村委、地方人民政府、国土局、城管等部门举报都是可以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以并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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