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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离婚了,孩子的户口还在他婆婆的那边,怎么牵出来,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 2019-05-14 19: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孩子户口是否迁出?按照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如果孩子归父或母一方抚养,这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页跟随迁出,如果这方户口不动的,由另一方迁出,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
    (一)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
    1、 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 孩子已上户口,要办理户口迁移的话,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 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 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 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 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 如果父母视起诉要法院离婚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 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2、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3、 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即可;
  • 请求离婚赔偿要符合什么条件?
    1、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
    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样过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主观上应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应有实施如重婚、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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