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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变给有车有房,还有股级干部办低保,是否属于犯罪

综合法律 2019-05-15 18: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n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n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n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n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n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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