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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个月了,和她感情破裂,宝宝一直吃奶粉,女方没有收入,宝宝会判给谁

离婚 2019-06-14 10: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一次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且无法直接证明达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标准,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而第二次起诉,一般法院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我国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审判性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可判决离婚的条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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