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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处理;我现在确认开发商一房二卖了,另一方进去装修我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6-09 07: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
    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
    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
    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禁止“一房二卖”,即“房地产建设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解除该合同之前,又与第二买受人订立同样的合同时,出卖人对该两个买受人均负转移该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其中任一买受人不为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规定,请求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往往因是否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产生问题。
    具体方法是:如果出卖人已经为第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第二买受人依登记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只能依《合同法》第107条向出卖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实际履行。
    反之,如果出卖人为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与第二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为无权处分。履行期届至时,如不能从第一买受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则该合同无效,出卖人应向第二买受人承担责任。
      如果出卖人没有向第一买受人履行合同,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买卖,此时,买受人中谁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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