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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同居,女方怀孕,向男方索要经济赔偿(打胎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这合理么?

交通事故 2019-06-15 20: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的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也是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或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身体上、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和很大的消耗,如果离婚会给女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此期间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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