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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侵吞单位客户购买产品资金,单位在业内公布其行为及个人信息警示同行,是否构成侵犯其隐私

银行 2019-06-01 20: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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