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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已於2016.仍未与我续签合同,现若我不想与公司续签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赔偿?

合同纠纷 2018-07-30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与之订立的,自应当订立起由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不是赔偿,是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低月薪或延长劳动时间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标准不变或提高,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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