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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擅长证券交易纠纷领域的东城律师吗?有事请教

合同纠纷 2019-06-24 20: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有哪些:  
    1.目标公司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记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业务记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记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记录”减至12个月);  
    4.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等目标;  
    5.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6.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7.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8.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0.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 证券公司又叫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的金融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流通。本身属于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就是已经成功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公司。
    本身属于普通商业机构,即普通企业。
    二者的关系几乎是没有直接关系。有的话,也是前者为后者进行股票发行等操作,进而赚取佣金。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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