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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工地干活眼睛受伤了,外伤性白内障,一个多月了,可以报人身损害吗,我回家了,然后早的律师代理的这样行吗。我在工地干活眼睛受伤了,一个多月了,可以报人身损害吗,我回家了,然后早的律师代理的这样行吗。

劳动纠纷 2019-08-23 13: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继续协商,如协商不成,根据情况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以便固定证据。  
    一、投诉  
    1、投诉的法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投诉的法律文书:劳动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性别,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写清被投诉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住所:被投诉单位/企业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  (写清楚投诉谁,要投诉的事情,投诉的要求。投诉事项应明确、具体。投诉要求有多项的以
    1、
    2、3···的方式注明。)  事实和理由  (写明什么时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投诉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投诉内容中有支付工资等要求的,列清数额及计算方法。)  此致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人:  年月日
  •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职务侵权赔偿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伤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公民人身损害时,受害人是依照《民法总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单独提起两个赔偿请求,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行使赔偿请求权?对此,我们认为,受害人只能按照《国家赔偿法》行使一个赔偿请求权。理由是:
    (1)、国家赔偿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受害人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不是公法领域的非平等关系,职务侵权侵犯的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其责任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也属于民事责任。(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2、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权益时,既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又条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是选择适用还是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对此,《合同法》第122条作了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一个请求权:或者提起违约赔偿请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赔偿请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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