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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2017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周xx故意伤害之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xx法官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旁听请问2017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周xx故意伤害之死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刘xx法官为什么不通知家属旁听

刑事辩护 2019-05-13 18: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院开庭成员:被告,审判员,陪审员,审判长,双方的辩护律师,民事案件有原告,刑事案件有公诉人。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精神病人故意伤害问题:有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那你可能只有一点经济赔偿,如果在能够辨认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那你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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