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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某某涉嫌合同贷款欺诈一案,2016年1月27日下午3点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市下关镇鹤庆路58号)开庭审判,无故缺席,藐视法庭,现法院作缺席判决,诉讼历史将永久保留此案记录。如下:现勒令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610.0元及违约金200元;诉讼费458元。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且继续逃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当地执法机关及公职部门携带贷款合同、现场照片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协同上门就相关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抵押、冻结你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清偿依据合同条款全额欠款,若本人及亲属拒绝配合强制执行,我司将依法将其贷款信息上报至当地老赖黑名单,本人及亲属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三日内将债权转让至第三方,由此增加的债权实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其他 2016-01-28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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