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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暑假在一家教育机构工作一个月,近期他们自发组织出游,但是出了意外责任要我们这些大学生负责,请问这合理吗我是一名大学生,暑假在一家教育机构工作一个月,但是出了意外责任要我们这些大学生负责

教育 2019-05-30 18: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宝宝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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