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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3年六月与政府签订回迁安置协议,房源位于xxz,面积75.59,后来开发商将原回迁安置房的一二层变更为门市,请问开发商有没有权变更我与2013年六月与政府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后来开发商将原回迁安置房的一二层变更为门市,有没有权变更

房产纠纷 2019-06-04 15: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什么是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
    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回迁房交房标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回迁房验收注意事项:回迁房验收和普通的商品房验收没有太大区别的,关键是看你所签订合同上面的交房标准,如果交房标准上面说的条件没有达到的话,可以拒绝收房。
    这样开发商属于延期交房,应该增加补助赔偿,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物价办颁布的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来计算。回迁房是开发商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它的交房标准是跟商品房一样的,按照验收商品房的流程步骤去验收回迁房就可以了。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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