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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未到期,但约定利息是每月支付,现在债务人最后一次付息是在14年6月,请问后续的每月利息时效是跟主债务一样计算还是按每月当期约定的还息时间分月计算?但约定利息是每月支付,请问后续的每月利息时效是跟主债务一样计算还是按每月当期约定的还息时间分月计算?

债权债务 2019-05-25 11: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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