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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4年2月份的3000元的分期付款,还了4次,约1600元,后无还款能力,现在还是没有还款能力,现在贷款方让我还尾款及违约金3000元,我应该怎么办?还是没有还款能力,现在贷款方让我还尾款及违约金3000元,我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5-15 06: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没有钱,起诉还是有必要的。 确认债权,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知道了债务人没钱还债,就不要账,不起诉。这样的话,时间久了,债务人有钱了,很可能就不认账了。
    更重要的是,不及时申报债权,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哪天债务人有钱了,不想还账。我们再去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辛苦钱也就彻底要不回来了。制定出可行的还款方案
    如果胜诉了,申请执行后,法院会查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确定债务人真的没有钱后(这也能一定程度上清楚债务人是否转移了财产),法院会出面调解,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可操作的还款方案和还款日期。3及时监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后,就算本次执行结束了,债务人也没有财产还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在执行程序结束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有义务每隔6个月就调查一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另外,执行程序结束后,我们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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