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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县里的在编教师,今年暑假八月份由于工作调动去了另外一个县,8月17号开始办理调动手续,8月底在原单位办理了出编手续,原单位8月份停了我们的工资,我想问下,我们能要回8月份的工资吗8月17号开始办理调动手续,8月底在原单位办理了出编手续,我们能要回8月份的工资吗

离婚 2019-07-09 09: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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