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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册了一个公司,然后因外地有个人要注册我公司名字的商标,我就抢先注册了。现在对方因没注册成功,又在想办法注册什么版权。请问我需要怎么做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我是做刷子的,对方是做餐饮的然后因外地有个人要注册我公司名字的商标,又在想办法注册什么版权。请问我需要怎么做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

2019-05-22 13: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办理登记,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权的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
    (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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