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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因朋友介绍将钱放入某投资担保公司,该投资担保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子公司,现母公司因市场问题出现资金问题自去年七月份拖欠利息未付且一直追要本金无果,请问如走司法程序可否将钱追回我因朋友介绍将钱放入某投资担保公司,该投资担保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子公司,请问如走司法程序可否将钱追回

房产纠纷 2019-06-01 0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公司流水等相关财力证明文件)。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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