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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想咨询个事,我以前在社区上班,签了3年合同,年前因为,街道办事处人员超编,解聘了我,当时说的是有赔偿金,现在都过去几个月了,一直没拿到,每次问,都说还没算好,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想咨询个事,我以前在社区上班,签了3年合同,当时说的是有赔偿金,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26 09: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 没有特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 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要求支付额外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
    其他合理请求等。 3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个人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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