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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车祸死亡,两次开庭都因车主没签收到通知没来,开不了庭,这该怎么办,法院是不是有权利找人,而不是让我们自己去找车主,审判长还说下次在没有新的地址就不理我们的诉讼,给我们驳回,审判长有权利这么做吗我哥车祸死亡,这该怎么办,是不是有权利找人,审判长还说下次在没有新的地址就不理我们的诉讼

诉讼 2019-07-02 09: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酒驾撞死了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法院是有权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即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  交警的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得的只是证据的作用,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否采纳,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情况,以及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来认定。
    如果经庭审调查,法院认为交警认定的责任错误的,可以依法另行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责任认定。  所以,对于提问中所述的“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上把方向写错了”的情况,要看该错误是否属于笔误、对责任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如果确实影响到了责任的认定的,则法院有权对该认定不予采信;如果不影响责任认定的,则仍可以依照交警认定的责任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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