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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日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28.992吨H型钢材,价款为170472.96元。2008年3月21日,B公司与九洲配载站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28.992吨H型钢材,B公司与九洲配载站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

合同纠纷 2019-05-20 1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承运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在货物运输途中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关于运输中的客运合同,《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得交付了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诺成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客运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而非承运人与旅客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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