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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个人因为同一件事被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我被强制2万,另外一个被执行人被强制3万.可是执行费却让我按照总金额的5万交付执行费.这合理吗?我应该承担多少执行费.是不是应该按照我们相应的欠款比例进行执行费缴纳另外一个被执行人被强制3万.可是执行费却让我按照总金额的5万交付执行费.这合理吗?我应该承担多少执行费.是不是应该按照我们相应的欠款比例进行执行费缴纳

案件执行 2019-06-10 16: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欠款不还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债权人可在判决书等文书生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人民法院受理后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提供给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符合如下情形,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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