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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去年买的期房,今年10月份说交房,开盘期间开发商发的宣传册上写明了具体校区,今年部分业主去咨询教育局及学校均答复不属于该学区,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没有?当时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证据么?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没有?当时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证据么?

合同纠纷 2019-06-27 14: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你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 开发商交房时,购买者应当注意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收楼意见书》、《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等文件,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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