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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人员,49岁,非因公车祸死亡,肇事方车险赔偿了一些钱,社保方面丧葬费1000.一次性救济费4万5.在职死亡返还养老账户2万8.死者有一个11周岁的小孩.两个79岁的老人,妻子48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还能申请吗?非因公车祸死亡,肇事方车险赔偿了一些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还能申请吗?

损害赔偿 2019-06-16 14: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 非因工死亡遗属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用人单位违法不给予补助金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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