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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0年买的房子,7层带露台,为了安全,经过开发商和物业的允许把露台封闭,当时还没有成立综合执法部门,没有任何部门提出我所封闭的露台是违章建筑,现在综合执法说要把露台拆除,请问这样合理吗,允许吗?我该怎么办?我在2000年买的房子,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5-15 12: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政府部门的强制拆除决定,违法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只要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不得强拆。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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