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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的A被告知,要求他于2018年4月30日离开,理由是他年纪已有66岁多了,A已在此岗位呆了十余年(60岁前有4年,60岁后有六年多),请问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应该支付,是应该按4年还是按十年支付?我们单位的A被告知,请问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应该支付,还是按十年支付?

劳动纠纷 2019-06-22 08: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有的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后先给用人单位发函劝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此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那么仲裁委员会不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也就不支持劳动者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这是由于《补偿办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规定不明确造成的。
  •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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