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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5月1日出据了一张以它人的名意,催款通知书、主要目的是让我的合伙人一还他打了欠款的钱。催款通知书现在被它人拿到法庭作为证据、要我也成单还款责任。这个它人在通知书上没签字,名字是打字上去的,同时又没有盖手印,它能作证吗?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现在被它人拿到法庭作为证据、它能作证吗?

债权债务 2019-06-07 07: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合伙人违约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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