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父75岁,头晕,正常进入医院保养,不到一周被治瘫痪了,在法院,和鉴定部门医院承认有错,但阁病人最加医疗时间,可鉴定部门还是说不存在医疗过错,明白存在不公正表现,最后定医疗为,本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向这种情况能陪多少钱?正常进入医院保养,和鉴定部门医院承认有错,可鉴定部门还是说不存在医疗过错,向这种情况能陪多少钱?

刑事辩护 2019-05-28 08: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造成以下伤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兴安岭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