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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983年分口粮地时,分了1.54亩地,我们在农村种了5年地,因工作原因于1989年将户口迁出,地由我村代种,而在二轮本子更换时,村委私自未通知我们,私自将土地改为我叔名字,回去问村委,村委说因我家全部转为市户的原因,所以改为我叔了。我家在1983年分口粮地时,我们在农村种了5年地,因工作原因于1989年将户口迁出

离婚 2019-05-18 13: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 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 需要判断土地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若属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可以继承,否则不能继承。
      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继承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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