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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初三住校,放学以后和同学追逐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腿股骨头骨折,右手腕骨折现在已做完手术,在医院恢复观察,学校没有一个人前来探望,推卸责任,,现在所有费用都是自己支付,一年后还有二次手术,请问这个学校应该负责什么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做。右手腕骨折现在已做完手术,请问这个学校应该负责什么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做。

损害赔偿 2019-08-10 14: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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