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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7岁4个多月,上小学2年级。课间和几个女同学在操场做游戏奔跑,另一同班男同学突然双手握拳冲向女儿,女儿也伸手打了一下他的身体,就继续跑,她同学仍然握拳冲向她,她两次都躲开了,第三次被同学推倒在地,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责任和赔偿应该怎样划分?课间和几个女同学在操场做游戏奔跑,她两次都躲开了,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责任和赔偿应该怎样划分?

损害赔偿 2019-07-05 11: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赔偿数额。若构成伤残等级还有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伤残系数。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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