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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15年给私人担保两万,还款日期是三个月,债务人没还,中途还了部分利息,2017年五月份债权人起诉,仲裁7月31号还款,还是没还,我现在怎么才能解脱担保责任,我看了法律说可以书面向债权人申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是这样吗?我该怎样做?谢谢还款日期是三个月,仲裁7月31号还款,我现在怎么才能解脱担保责任,我看了法律说可以书面向债权人申明

仲裁 2019-07-22 10: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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