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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搬迁,我的工龄是一年零十几天,但是工资给我算了一年的工龄,找公司理论过了,但是公司说如果我要纠结这十几的工龄,就给我按上海最低标准赔偿,我们公司其他人都是按照底薪加加班费赔偿的,这种情况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半年的补偿可能性大吗?找公司理论过了,这种情况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半年的补偿可能性大吗?

合同纠纷 2019-06-27 10: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不明确,可以找公司主管协商,协商不通的你就使用劳动法要求公司解释,有差额的要求补偿也是可行的,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加班费的问题,可以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你调解。
    如果你是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想立马走人(公司不同意的话)属于违约,你应该向你的公司支付违约金,交了违约金是可以即刻走人的。
    (同意你走的话不算违约,也不补偿)
    如果你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应该提前3天向你的岗位主管提交辞工申请,许可后你就可以结算工资走人了。没有赔偿。
    如果你一再要求公司给你澄清加班费的问题,并且公司有意将你劝离的话(有签合同),这个时候你是有权利要求赔偿的,赔偿额度根据合同到期时间。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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