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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在XX局上班,后XX局因A停止了我的工作。(1997年)。2016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诉劳动纠纷,法院以因政府主导改制为由,不予立案。后向政府要求解决,政府不予答复。2017年又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均以政府主导改制为由不予立案。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诉劳动纠纷,不予立案。二审均以政府主导改制为由不予立案。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7-11 01: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予立案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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