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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xx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引进得xx珠宝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从进公司到现在已有六年多(2011年底至2018年5月底),现公司提前一个月告诉要撤柜了,我能要求公司补偿吗?怎样补,是不是一年补一个月。其中在2017年底签了2年合同(2016-2017)。我能要求公司补偿吗?怎样补,是不是一年补一个月。

劳动纠纷 2019-05-17 08: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欠款诉讼主体(即被告)应该是公司,但《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时,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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