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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做美容的,就是在给客人做A时,把客人的腿灸出水泡,灸前给客人说过如果灸出水泡属于是排病反应,客人水泡一直没好,她去医院看医院说是烫伤了,腿有两个月没好,事后让赔医药费,老板说让我付一半的责任,但我也是根据店里要求给客户灸,出现这个问题我需要付责任吗她去医院看医院说是烫伤了,事后让赔医药费,老板说让我付一半的责任,出现这个问题我需要付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05-26 08: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责任民事上的责任承担,是按照过错原则来判定的。但是,对患者的赔偿,首先由医院承担,因为医生不是对患者侵权的顺序责任人。对于该损失如何在医院和医生之间消化,首先有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其次根据医院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再次就是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分担。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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