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工程官司咨询:甲方(业主方)将工程发给乙方(项目总包),双方有合同并约定了工程结算办法。而乙方又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了丙方,双方也有合同并约定了结算单价,现丙方又分包了部分给丁方没有签定合同,请问丙方和丁方结算方法应该是按乙方和丙方的合同还是按司法鉴定进行结算?双方有合同并约定了工程结算办法。请问丙方和丁方结算方法应该是按乙方和丙方的合同还是按司法鉴定进行结算?

合同纠纷 2019-06-11 08: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主体工程以外允许分包,在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没有约定的,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琼中县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