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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公司工作13年,在2017年7月老板将公司注销,新注册了一个挂名公司,品牌未变,经营到现在公司还是未盈利。老板又要将公司注销结束经营,现在公司一直不跟我们提员工的怎么安置,就开始登报注销公司,我现在怀孕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老板又要将公司注销结束经营,现在公司一直不跟我们提员工的怎么安置,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综合法律 2019-06-03 10: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注销和设立登记相反,设立登记先要去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注销是需要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去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具体要看你属于国税局管还是地税局管,或者双方共管户
    如果是地税局直管户,只需要注销地税的税务登记就可以了。
    共管户的话两边是可以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系统里没有欠税,发票都已经缴销了或者未领购发票,注销是很快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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