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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方无理取闹发生口角,然后动手打人,我女儿脸部都被抓破,家属被铁多脚,我到家,当着对方说打已打了。骂已骂了,这件事算了。4,11.对方一家又到我家中闹事,他儿子用木棒将我家属打到在地,身上多处受伤,有视频作证。当时我们报警,但至今还未处理。请问这事应该怎么处理对方无理取闹发生口角,然后动手打人,我女儿脸部都被抓破,身上多处受伤,请问这事应该怎么处理

损害赔偿 2019-06-17 20: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打人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 1,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伤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3.对于赔偿项目协商不成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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