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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初三了,中午在学校上自习,几个孩子打闹,把水泼我儿子身上了,我儿子把水瓶给扔回去了,他就坐下了,这个时候,那个扔水瓶的孩子,就出其不意的拿凳子砸我儿子,对其进行殴打,导致鼻梁骨骨折,头上有包块,左眉骨上有包块,左颧骨包块,右手腕活动受限,有包块,请问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孩子初三了,几个孩子打闹,那个扔水瓶的孩子,导致鼻梁骨骨折,请问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刑事辩护 2019-05-20 16: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通常情况下,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骨折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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