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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6月经熟人介绍担保借给别人15万元,书面约定三个月归还,月息2%,并拿有房产证抵押(但没有作抵押证明),3个月后未能归还,后又付了4个月利息,现在欠了7个月利息,本金一分未还。经过多次讨要对方称无钱。后面才知道价值54万的商品房在银行抵押了25万。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书面约定三个月归还,后又付了4个月利息,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6-27 18:2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意味着银行随时可因开发商未按期偿还贷款而拍卖或变卖房产,购房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除非开发商在卖给你前先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后,能否办下贷款还要根据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本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决定。
    如签订合同后办不下贷款,要根据办不下的原因处理,如系开发商原因,自然可以解除合同,如系本人原因,则购房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建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购房人原因未办下贷款,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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