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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州的,慈溪的一个客户一直合作??蛮好的??前面是定金做货??后面熟悉了??他让我先发货??就发了??拖欠了一部分尾款??还让我做一批货??做好了??两个月多了??也不付款??联系不上了他??他电话把我拉黑??xx也把我拉黑了??没有合同??是xx下的单??货是特定的??不行只能作废慈溪的一个客户一直合作??蛮好的??前面是定金做货??后面熟悉了??他让我先发货??就发了??拖欠了一部分尾款??还让我做一批货??做好了??两个月多了??也不付款??联系不上了他??他电话把我拉黑?

合同纠纷 2019-06-10 15: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
    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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